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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赵多臣、杨永刚、田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73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赫然,男,汉族,该支行行长,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赵多臣,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杨永刚,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田伟杰,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告赵多臣、杨永刚、田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