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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娜与张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张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82年6月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张东东,男,1984年12月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县白璧镇。关于王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东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东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东东名下银行存款4082.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