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儒吉、王红菊与贾富山、王寿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儒吉,王红菊,贾富山,王寿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王儒吉。原告王红菊。被告贾富山。被告王寿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儒吉、王红菊诉被告贾富山、王寿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