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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儒吉、王红菊与贾富山、王寿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儒吉,王红菊,贾富山,王寿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王儒吉。原告王红菊。被告贾富山。被告王寿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儒吉、王红菊诉被告贾富山、王寿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