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文岳与林平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岳,林平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72号原告:林文岳。被告:林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岳与被告林平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平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岳撤回对被告林平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文岳负担。审 判 员 徐冰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