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文岳与林平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岳,林平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72号原告:林文岳。被告:林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岳与被告林平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平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岳撤回对被告林平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文岳负担。审 判 员 徐冰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