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张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10316643-3。法定代表人沈学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永红,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奥林匹克村17-16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