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