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戚某红析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戚某红,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某华,女,193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戚某华,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二被执行人监护人孙某荣,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某红与被执行人方某华、戚某华法定析产继承纠纷的(2007)威环民一重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自拍卖的二被执行人房屋款转付申请执行人6781.54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威环民一重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