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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郭甲、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甲,谭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郭甲,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周世锐,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郭甲、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郭甲、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周世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家中先后二次容留谭某某、龚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谭某某、龚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2015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家中客厅容留龚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二、被告人郭甲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郭甲在自己家中先后二次容留谭某某、龚某、高某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元旦放假的一天,被告人郭甲在自己家中卧室内容留谭某某、龚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2015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郭甲在自己家中容留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三、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己家中先后二次容留龚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龚某、罗丹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2015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龚某、肖晋涛吸食毒品冰毒一次。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郭甲于2015年3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谭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郭甲、谭某某以及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龚某、任某泉、薛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郭甲、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甲、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某某、郭甲、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郭甲认罪态度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某在单位的陪同下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某由公安机关通知其单位对其进行传唤,单位将在外面工作的被告人谭某某召唤回单位,被告人谭某某回单位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人员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谭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郭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被告人郭甲的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被告人谭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先行羁押的13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