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章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王柏良,余姚市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