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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开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何开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周晋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开军,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上诉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天全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李时友审判员 魏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果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