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冯涯、赖劲勇、冯翰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冯涯,赖劲勇,冯翰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人民南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9507202-X。负责人邓瑞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红群,女,该社职工。被告冯涯,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赖劲勇,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冯翰武,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诉被告冯涯、赖劲勇、冯翰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万彩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瀚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