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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蔡同运与张小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同运,张小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97号原告:蔡同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坤。被告:张小仓。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同运与被告张小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同运于2015年5月27日以其与张小仓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已达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同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同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蔡同运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