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亚玲与郭志、李毓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玲,郭志,李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保字第6号申请人张亚玲。被申请人郭志。被申请人李毓清。申请人张亚玲与被申请人郭志、李毓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毓清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号汽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毓清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