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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XX有与杨贵霞公开赔礼道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霞,XX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贵霞。被执行人XX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贵霞与被执行人XX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贵霞于2014年12月18日依据本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有向申请人杨贵霞公开赔礼道歉或在市级报刊上登书面道歉声明和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有不在居住地。且申请执行人杨贵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身居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身居线索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