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吴某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601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甲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洪亮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1991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生育一子吴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2012年2月份,被告又殴打原告,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某乙的抚养权服从法院判决。被告辩称,该案不属于句容法院管辖,应属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已送至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本院审查查明,原告户籍所在地也为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吴某甲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竹溪县,未迁入江苏省句容市,目前被告在外务工,无固定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竹溪县,无固定经常居住地,故原告对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吴某甲负担。(此款已交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