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蕾与孙献法、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黄蕾,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112号1号楼11号。被执行人孙献法,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铁路西街三组。被执行人阮海娟,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委敖庄组。被执行人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临津路5#。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新平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五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扣留、提取孙献法、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等五被执行人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它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