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8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朱正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朱正勇,程浩胜,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87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文勇。被执行人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勇。被执行人朱正勇。被执行人程浩胜。被执行人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浩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执行人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朱正勇、程浩胜、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0420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8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