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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邓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邓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59号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c5号楼2-5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033-X。法定代表人文光亮。被告邓胜平,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祁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理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