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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占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叶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占宇。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占宇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