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与林寒阳、黄宝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林寒阳,黄宝玲,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28号。负责人鄂学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寒阳。被执行人黄宝玲。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9号1栋7层。法定代表人徐利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本金112,313.43元,利息6,262.41元,罚息2,237.21元,并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还请全部欠款时止,以112,313.43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公告费42元,邮寄费40元,执行费1,7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寒阳、黄宝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323.0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