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知民证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证保字第1号申请人: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阳信路5号501户。法定代表人:延福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勇,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橡胶工业园青垦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尤学中。申请人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天津海关于2015年3月24日扣留的被申请人申请报关的涉嫌侵害申请人“DMACKGRiPP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为此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天津海关于2015年3月24日扣留的被申请人申报出口的涉嫌侵害“DMACKGRiPP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半钢轻载子午线轮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雪芳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居文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