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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知民证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证保字第1号申请人: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阳信路5号501户。法定代表人:延福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勇,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橡胶工业园青垦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尤学中。申请人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天津海关于2015年3月24日扣留的被申请人申请报关的涉嫌侵害申请人“DMACKGRiPP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为此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天津海关于2015年3月24日扣留的被申请人申报出口的涉嫌侵害“DMACKGRiPP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半钢轻载子午线轮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雪芳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居文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