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建男与石永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石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马建男。委托代理人孙长春,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永男。原告马建男与被告石永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男的委托代理人孙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永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建男诉称,被告截至2013年2月8日结欠其材料货款20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石永男支付材料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永男辩称,2012年春节前,其到宋龙元经营的油漆店,宋龙元称结欠原告建筑材料货款无力偿还问其有没有钱,其回复没钱可出借后,宋龙元让其向原告出具欠条,故其才向原告出具40000元的欠条,同意由其替宋龙元直接付给原告40000元。欠条出具后,其转账付给原告5000元,后因原告持欠条上门催讨,由其父亲代为支付15000元,故原告重新书写欠条内容确认金额为20000元,由其签字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被告石永男向原告马建男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马建男叁万伍仟元,2013年2月8日付壹万伍仟元,结欠贰万元。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另查明,原、被告并无业务往来,涉案欠条出具前,被告还曾于2012年春节前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计40000元的欠条,因被告同意替宋龙元归还原告材料货款40000元才出具,后被告转账付给原告5000元。2013年2月8日,原告持该欠条到被告家催讨,被告父亲当日支付15000元,故由原告书写涉案欠条内容,被告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审理中,原告陈述,2012年春节前其向宋龙元催讨材料欠款,据宋龙元称被告欠他钱,故宋龙元拿了被告出具的欠条给其,欠条出具后其与宋龙元之间款项就结清了,有关款项由其向被告催要。被告陈述,宋龙元称其欠原告材料款没钱支付,向其借款40000元,当时其没有钱付,故才向原告出具欠条,由其替宋龙元向原告还款,现尚有20000元未付,担心付钱给原告后无法向宋龙元要回故不同意支付。本院向宋龙元调查,宋龙元称,其经营油漆店,向原告购买涂料结欠货款。而被告因曾让其到常州做工程欠其工程款。2012年春节前,原告到其经营的油漆店催讨货款,故其通知被告过来让被告归还工程款,但被告说没有钱,要过完年后才有,故才让被告向原告出具40000元欠条,欠条出具后,其欠原告的货款扣减40000元,被告欠其的工程款亦扣减40000元,该40000元由原告直接向被告催讨,与其无关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宋龙元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石永男基于宋龙元结欠原告马建男材料货款的事由,经与宋龙元协商后直接向原告马建男出具欠条确认欠款40000元,同意替宋龙元向原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接受被告出具的欠条,与宋龙元结算货款欠款数额时扣减欠条金额,并就欠条金额直接向被告催讨,可视为原告马建男作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宋龙元转让货款40000元的债务给被告石永男,故被告石永男作为受让人应向原告马建男清偿该40000元债务,故本案应为债权债务纠纷。至于被告石永男抗辩称履行上述义务后可能无法向宋龙元追回故不同意支付,因被告与宋龙元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欠款纠纷不具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故对被告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尚欠20000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永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建男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00元,由被告石永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雪英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彬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