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生祥与宋全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祥,宋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生祥,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宋全波,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李生祥申请执行宋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全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