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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武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