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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云仙,李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谢云仙,女,生于1971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家新,男,生于1968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谢云仙与李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云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家新与申请执行人谢云仙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家新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家新与申请执行人谢云仙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林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