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储凤珍与张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储凤珍,农民。被告:张瑞梅,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储凤珍与被告张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储凤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储凤珍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