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镜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镜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39号罪犯陈镜伏,男,生于1991年2月18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彝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镜伏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裁定,对罪犯陈镜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镜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镜伏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镜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镜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