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野和张海军房屋租赁合同就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野,张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原野,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张海军,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野与被告张海军房屋租赁合同就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野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野负担25元。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