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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韩某。被告马某。原告韩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2010年12月,原、被告双方他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1月20日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不仅常常打骂原告,还有生活陋习,且被告冬季无工作,常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2014年12月开始,被告常常在外,后原告知道被告在外有外遇。2015年2月12日,被告乘原告不在家,偷换了门锁,致使原告无法进入,也无法拿取自己的生活用品。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信用社定期存款50000元。被告马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确实为家庭琐事吵架,对原告有过打骂行为,但是没有经常打骂。自己并没有外遇。原告在家不做家务,所以才换掉门锁。2013年因为打算开店,向父亲借款3万元,两人打工的积蓄2万元,一共5万元存在信用社。后来店没有开成,钱取出来用于给被告看病和日常生活花销了。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20日双方在金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以打零工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8月,因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被告马某将原告韩某送到其小叔家,随后双方一直分居。另查明,结婚前被告马某给付原告母亲和奶奶彩礼23000元,并为原告购买金戒指、金项链、小金佛各一个,耳钉一对。婚后将上述首饰变卖用于还账。2013年12月4日被告马某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存入50000元,2013年12月31日销户取出50014.44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结婚证、存折一份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离婚,被告马某表示同意,应当准许双方离婚。原告韩某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