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桂英申请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恢字第22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管庭长审稿:执行长核稿:拟稿人:孔庆宇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林兴路双兴小区4栋3单元5层5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34195611201761。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敏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120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桂英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李桂英以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1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立新审 判 员 孔庆宇代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