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童美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童美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502号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文渊路133号-265。法定代表人:马林剑。委托代理人:王建标。被告:童美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美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美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福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