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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梦、张宇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华路194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慧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昌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梦。被执行人张宇平。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梦、张宇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梦名下位于东兴市北仑大道533号(百业东兴)15幢0107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