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英泉与张守纪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泉,张守纪、秦绪军、许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周英泉被执行人:张守纪、秦绪军、许庆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绪军工资收入3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守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