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英泉与张守纪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泉,张守纪、秦绪军、许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周英泉被执行人:张守纪、秦绪军、许庆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绪军工资收入3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守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