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军与武禄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武禄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41-2号原告李军,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倾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武禄星,男,194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武禄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之子武贺松已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李军与被告武禄星所签订的协议书。本案必须以该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诉讼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