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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振阳电器有限公司、王绪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王绪湖,江门市蓬江区振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543号申请人执行:广东中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赵顺进。被执行人:王绪湖,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振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绪湖、江门市蓬江区振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梁伟宁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