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有君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有君,王爱禹,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汉族,该公司科员。被告:兰有君,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爱禹,女,汉族,农民。被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馨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有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有君、王爱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有君、王爱禹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