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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韦全等人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全,覃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一终字第7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全,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壮族。2007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5年4月1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壮族。2013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全、覃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管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韦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韦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全伙同原审被告人覃某某持刀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全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全撤回上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中林审 判 员  常 沛代理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振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