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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长华与刘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华,刘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47-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华,明光市皖东拖车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绪荣。申请执行人刘长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确定被告刘绪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长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按同类贷款率计算)。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