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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大郊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提取被执行人李向东已经扣留的7000.00元工资款。2、继续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向东工资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树  茂审 判 员 周  欣  立代理审判员 李  孝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海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