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大郊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提取被执行人李向东已经扣留的7000.00元工资款。2、继续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向东工资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树 茂审 判 员 周 欣 立代理审判员 李 孝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海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