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与刘战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刘战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35号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刘义寿,系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战友,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战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五��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