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少佳与赵洪聚、赵普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佳,赵洪聚,赵普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梁少佳,农民。被告赵洪聚,农民。被告赵普选,鸡泽县物资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佳诉被告赵洪聚、赵普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少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少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少佳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聚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