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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少佳与赵洪聚、赵普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佳,赵洪聚,赵普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梁少佳,农民。被告赵洪聚,农民。被告赵普选,鸡泽县物资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佳诉被告赵洪聚、赵普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少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少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少佳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聚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