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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希华与汪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华,汪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陈希华。委托代理人张振海,青岛市市南区新市民之家职员。被告汪旭东。原告陈希华与被告汪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未还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汪旭东的经常居住地为青岛市市南区花莲路1号4号楼301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希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75元,退还原告陈希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凤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