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孟昭皊与王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皊,王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95号原告:孟昭皊,男,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4805192219,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后铁营村5组440号。被告:王汉,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皊与被告王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昭皊经本院2015年5月18日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孟昭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