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曾用名向亚东,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后勤部员工(自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向某吸食毒品后将购买的毒品放置于其车牌号为鄂A×××××黑色本田牌轿车后备箱内,当其驾车行至本辖区武汉西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向某所驾车辆的后备箱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包重10.23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向某经胶体金层析法现场检测,冰毒结果呈阳性。同日,被告人向某因吸毒行为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对其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及毒品封存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毒品照片、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2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23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