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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德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3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倩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用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卢德华,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03X。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英青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