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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贵阳与李洪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阳,李洪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李贵阳,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被执行人:李洪勤,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李贵阳与李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被执行人李洪勤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贵阳借款2747208元及其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94元,合共2754602元。但被执行人仅归还300000元后没有继续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洪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李贵阳借款2447208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另经本院依职权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工商、车管、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以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事实表示认可,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洪勤经查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洪勤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翁桂裕审判员  姚松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绍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