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慧生与马洪海、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生,马洪海,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90-1号原告李慧生。被告马洪海。被告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9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生诉被告马洪海、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马洪海春驾驶的鲁C*****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马洪海驾驶的鲁C*****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