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鹏、王天思、董大钊、赵书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鹏,王天思,董大钊,赵书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马庄***号。被告王鹏,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陈营居委会工农路****号。被告王天思,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陈营居委会工农路****号。被告董大钊,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花园乡孟庄村委蔡庄*组。被告赵书兴,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花园乡孟庄村委大曹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鹏、王天思、董大钊、赵书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