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常友与刘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友,刘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张常友,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406220012,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蒙中街九组60。被告刘革,男,1935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04193508142311,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石羊石虎山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友诉被告刘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常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鸿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