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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甲诉被告夏某甲、陈某甲、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程某甲,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武汉人。被告夏某甲,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湖北崇阳县人。被告陈某甲,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湖北广水人。被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强,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夏某甲、陈某甲、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月27日,以本案选择案由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审判长甘煜华审判员李忠良人民陪审员张继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剑鑫 搜索“”